下载地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品学兼优的学生手中,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参评范围:在籍大二、大三、大四优秀贫困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思想品行考核中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被学院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
7、积极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并在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努力工作且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
(二)具体评审条件
1、思想表现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靠近党组织,关心国家时事。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建立和谐社会、和谐校园,自觉参加学院组织的绿化、美化校园活动和清扫校园环境卫生等公益性劳动;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助人为乐;
2、学习表现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勤奋。
学校综合奖学金采取综合排名,对在工作表现突出,平时表现良好的校院学生干部思想品行加分不超过8分,班级学生干部思想品行加分不超过6分。
2)学习成绩
a、考核学期内全部考试课程均为初修通过,未有补考、重修科目。
b、学习成绩采取综合排名,综合排名=学习成绩*70%+思想品行成绩*30%。参评励志奖学金者学习成绩≥85分,(其中学习成绩不包含公选课及考查课成绩)。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休学、停学期间者
2)参加非法组织(法轮功等)及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者
3)无故不参加大型活动者
五、评定及发放
(一)评定
1、由院分团委书记负责根据学生工作处所下发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各专业、年级奖学金人数;
2、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申请表》交由各班级辅导员;
3、各班级辅导员根据《评定细则》相关规定推选拟获得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4、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当场测评、当场唱票,辅导员监督,测评结果由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5、各班级辅导员整理资料报学院分团委书记汇总,汇总结果经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后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名额不予返还更换);
6、公示期内对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评定领导小组提出异议;
7、公示结束后,由院分团委书记将本院拟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发放
1、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及班级量化考核。
2、经学校批准后,获奖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制表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把奖学金转入获奖学生的账户。
六、其它方面
1、国家励志奖学金作为奖励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专款,获奖学生不得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不可兼得。
七、此细则解释权在管理学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财经学院管理学院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