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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形成良好的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特设立学校综合奖学金。
根据《长春财经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经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特制定《长春财经学院管理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
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
等级 奖学金金额(元/学期) 比例
一等 700 1%(占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比例)
二等 600 2%(占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比例)
三等 500 4%(占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比例)
二、评选范围
大二、大三、大四全体在校生
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道德品质优良;
4、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
1、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休学、停学除外);
2、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在考核期内处分未撤销者;
3、个人思想品行考核扣分≥10者。
四、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
(一)评定
1、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组 长:范曙光
副组长:秦 翀 李 悦
成 员:张 亮 王立静 赵晓军 赵 瑜
齐宁宁 赵 丹 夏文福 张伟伟
2、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
组 长:各班级辅导员
成 员:班 长 团支书 学习委员 普通同学4人
3、评定办法
a、考核学期内全部考试课程均为初修通过,未有补考、重修科目。
b、学习成绩采取综合排名,综合排名=学习成绩*70%+思想品行成绩*30%。参评一等奖学金者学习成绩≥80分,参评二等奖学金者学习成绩≥75分,参评三等奖学金者学习成绩≥70分(其中学习成绩不包含公选课及考查课成绩)。
5、评定过程
a、由院分团委书记负责根据学生工作处所下发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各专业、年级奖学金人数;
b、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综合奖学金申请表》交由各班级辅导员;
c、各班级辅导员根据《评定办法》及《评定细则》相关规定推选拟获得学校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d、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当场测评、当场唱票,辅导员监督,测评结果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e、各班级辅导员整理资料报学院分团委书记汇总,汇总结果经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后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名额不予返还更换);
f、公示期内对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提出异议;
g、公示结束后,由院分团委书记将本院拟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发放
1、获校综合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及班级量化考核。
2、经学校批准后,获奖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制表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把奖学金转入获奖学生的账户。
四、要求
1、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正发挥奖励优秀,鼓励先进的作用。
2、学校综合奖学金采取综合排名,对在工作表现突出,平时表现良好的校院学生干部思想品行加分不超过8分,班级学生干部思想品行加分不超过6分。
3、奖学金作为鼓励优秀学生的奖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在评定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
五、学校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六、本办法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长春财经学院
管理学院
2016年9月10日